2月5日,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宣判了被告人罗某、罗某1等11人犯集资诈骗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、洗钱罪一案。以集资诈骗罪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、罗某1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王某媛有期徒刑九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何某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、洗钱罪分别判处其余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,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至21万元不等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被告人罗某自2003年开始以“罗氏金店”名义向公众按月息1.2分非法集资,并以“存金业务”模式缓解资金紧张。
2013年4月16日,罗某将非法集资的资金投入期货市场造成巨额亏损后,隐瞒资不抵债的事实,继续将非法吸收的资金用于支付本息、炒期货、随性投资和放任其女儿被告人罗某1用非法集资款赌博及挥霍等。
经鉴定,罗某非法吸收资金累计82亿余元、非法吸存黄金等贵金属25万余克,骗取集资款7亿余元、骗取黄金等贵金属6万余克。罗某1骗取集资款6.9亿余元。被告人王某媛、何某锌等9人明知罗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而参与其中。
另外,罗某1和李某还分别存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和洗钱行为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罗某、罗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。被告人罗某、王某媛等10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,扰乱金融秩序,数额巨大,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。被告人罗某1和李某的行为还分别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洗钱罪。法庭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,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部分被告人亲属、被害人及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等50余人旁听了宣判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一百七十六条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】
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,扰乱金融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。
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第一百九十二条 【集资诈骗罪】
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,数额较大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
群众身边的普法助手
长按扫码关注我们
政法单位党组(党委)应如何讨论决定工作?
政法单位党组(党委)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党组(党委)会议,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重大事项。
点一下你会更好看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