宜丰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
当前,天气持续晴朗,天干物燥,我县即将进入森林防火重点期,森林防火形势严峻。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,维护林区社会稳定,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》规定,特发布宜丰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。
一、禁火时间(森林防火重点期):自2023年9月30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。
二、禁火范围(森林防火区):全县所有森林、林地及周边300米范围内野外为禁火范围。
三、禁火行为:
(一)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;
(二)严禁祭祀活动时点烛、燃香、烧纸;
(三)严禁农事活动时烧荒、烧田埂草、烧草木灰、烧秸杆;
(四)严禁燃放烟花爆竹、燃放孔明灯;
(五)严禁吸烟、点火取暖及照明、野炊;
(六)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炼山、焚烧疫木 ;
(七)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。
为预防森林火灾,保护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,根据国家《森林防火条例》《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,特发布森林禁火令:
一、禁火期: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。
二、禁火区域: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(场)为我市森林防火区。在森林防火区域内所有林业用地为森林禁火区域。
三、禁火规定:
1、禁止烧荒、烧田埂草、烧草木灰、烧秸秆;
2、禁止在山上直接烧除断木和枯枝落叶;
3、禁止未经批准炼山和焚烧疫木等行为;
4、禁止在林区及林缘吸烟、野炊和上香、烧纸、燃放烟花爆竹;
5、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。
四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,应当自觉接受临时森林防火检查站登记检查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、阻碍。
五、森林防火责任单位、森林、林地的经营(管护)单位和个人,在其经营(管护)范围内负有森林消防责任,应组织成立本辖区防火巡查队,加强对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巡查。
六、要加强对大、中、小学在校生的宣传教育,加强对痴、呆、疯、傻、幼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员的监护管理,严防随意进山入林玩火、用火。
七、对在林区违反森林防火管理法规行为的,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,依法处以罚款、责令限期更新造林、赔偿经济损失,直至追究刑事责任。
八、全市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支持和参与森林防火,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。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的,应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:0795-6200119。